專家論市/因了解而信賴 簡論『信託』

專家論市/因了解而信賴  簡論『信託』

文/高天龍/無限可能國際總監

『信託』就好比『買保險』。付了約定費用、盡了義務,就享有“被理賠”的保障和權利。所不同者,在於對象由『保險公司』換成了『銀行』,但其背後都有政府的監管和法令的依據。

事實上,在一般房地產交易,特別是牽涉『合建』、『都更』、『危老重建』上,採取『信託』模式都是〝最理想而最無紛爭”的形式。畢竟;它在嚴謹的規範中,考慮到「建設方」與「地主方」(屋主方) 的需求與公平性,從而產生“互惠互利〞的雙贏之局。

所謂的『信託』,其實是『不動產價金信託』的簡稱。民眾在購買預售屋,或是建商與地主談買賣、談合建時,民眾的購屋「自備款」或建商應付的「土地款」、「工程款」都交付指定的銀行信託,由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負責承作。

執行的方式,是建商在銀行裡設立「專款專用」帳戶,並由受託機構 (銀行) 在信託存續期間,按信託契約的約定,辦理工程款交付,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。至於所謂的「專款專用」,就是除了建案本身在信託契約裡約定的有關「工程款交付」、「繳納各種費用」,以及必要開支外,不得供作其他用途。

換言之;不論建商是以「自有資金」或「銀行融資」(包含土融、建融) 辦理『信託』、『專款專用』後,就不得再以任何其他名目,逕行動支該筆資金。只能經由以下途徑撥款:

工程至一定進度時,由承作信託方委請「建築經理公司」實地勘驗成果。

「建築經理公司」驗證現場狀況屬實後,通知承作信託方。

承作信託方根據建商與營造商 (含下游廠家) 之合約,撥付相對價金。

正由於『信託』帳戶裡的資金,只能隨著工程進度逐步釋出,這就確保了〝如期完工〞與〝準時交屋〞,同時;也可迴避〝爛尾樓〞的風險,或是一旦有〝工安事件〞就陷入理賠拉鋸,影響工期的狀況發生。

基本而言,建築業在興建或銷售過程中,行使『價金信託』機制時,就代表著所有的收入(如客戶自備款)都直接進入「信託專戶」,並不允許私下轉入建商公司或其他任何帳戶。同理;所有的支出,都僅能依照『價金信託』內容所約定的項目執行,並不允許任何他用,受託方也不可能針對非相關項目付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