永然律師吳任偉:房市買賣踩雷的法律風險,四大爭議不可輕乎

永然律師吳任偉:房市買賣踩雷的法律風險,四大爭議不可輕乎
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合夥負責人吳任偉15日表示,預售屋與成屋交易,最常見的多項法律爭議,業界千萬不要踩雷。圖:顏瑞田

鑫台灣財經網/顏瑞田/高雄報導

在預售屋成為房市主流購屋模式的此刻,與建商、代銷、房仲相關的法律糾紛,從未斷過。從紅單違法銷售、預售屋延遲完工、契約審閱期爭議,到成屋交屋後的漏水與結構性瑕疵,消費者與業者雙方的衝突,愈趨複雜,甚至演變成高額訴訟,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合夥負責人吳任偉15日以大量實務案例,完整拆解預售屋與成屋交易中,最常見的四大爭議,內容不僅反映市場現況,更揭示未來房市法規走向,成為業界高度關注的焦點。

張老師百元行善團15日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合夥負責人吳任偉,以「不動產常見紛爭與糾紛解決之道」,針對預售屋爭議、借名登記爭議、包租代管與租賃爭議、不動產詐騙爭議等四大議題,發表專題演講。

預售屋在法律概念上雖然也是不動產,但本質上仍是「債權」

吳任偉指出,多數消費者以為購買預售屋,等同於買到或擁有「房子的所有權」,但,法律並非如此認定。根據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,預售屋屬於「可移轉的權利」,本質是債權,而非物權,「消費者在未來建案完工後,可以依預售屋買賣契約向建商請求履行交付完成建築房地的『權利』,並非房屋、土地的所有權」

他強調,這項法律定性影響深遠,包括:

  1. 繼承時,預售屋不是房屋,而是債權:繼承人承接的不是房屋所有權,而是「對建商的債權請求權」。遺產稅申報也以已付款金額為主,而非房屋市價。
  2. 交易糾紛中,買方主張權利必須回到契約:例如常見的延遲完工、物之瑕疵擔保、契約解除、損害賠償等,都必須以雙方所約定之契約為基礎。
  3. 法律風險比成屋更高:因為尚未完工,買方承受建商財務、工程進度、法規變動等多重風險。在預售屋占新案供給七成以上的市場環境下,理解「預售屋是債權」已成為消費者的基本法律素養。

紅單銷售違法構成「共同侵權」,代銷也要賠

預售屋最具爭議的環節之一,是建商或代銷在尚未取得「建造執照」前即進行銷售,俗稱「紅單」。依《建築法》與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 58 條,建商必須取得建造執照後才,能銷售預售屋。

吳任偉律師提醒,「建商一定要拿到建造執照,才可以進行合法銷售。」他說,在一件最高法院判決中,法院認定建商未取得建造執照即進行違法銷售,代銷人員明知仍推案,消費者因此受損,因而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「違反保護他人法律」的共同侵權行為。

更重要的是,法院認定代銷人員需負(不真正)連帶賠償責任,吳任偉律師引用法院觀點,「法院是判你們都是共同侵權,因為你把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,全部綁在一起。」此案對業界衝擊甚大,特別提出來讓相關從業人員了解,以免遭到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。

契約審閱期,消費者擁有「條款無效」的主張權

吳任偉指出,預售屋契約屬於「定型化契約」,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17 條,建商必須提供至少 5 天審閱期。若未提供,或契約中包含不得記載事項,該條款「無效」。吳任偉律師強調,「法律規定不得少於 5 天」違反的話,是條款無效,而不是整部契約無效。

他說,在實務上,常見仲介或代銷人員,要求買方「放棄審閱期」,消費者未充分理解即簽署,契約中同時出現矛盾條款(例如既寫審閱期,又寫放棄審閱期),這些情況都可能成為日後訴訟的攻防焦點。

吳任偉律師提醒,審閱期的目的,在於讓消費者「沉澱激情」,避免衝動購屋。他也強調,若放棄審閱期,必須在「特約條款」中明確記載,建議要特別說明理由(為何要拋棄),才能盡可能避免後續不必要的紛爭。

延遲完工爭議,可能構成「不真正連帶責任」

吳任偉表示,在預售屋糾紛中,延遲取得使用執照,是最常見的訴訟類型之一。近期一件高雄橋頭地院判決中,買方因建商延遲取得使用執照超過 300 天而提告,並主張解除契約與違約金。此案的爭點在於土地契約由自然人簽署、房屋契約由建設公司簽署、兩份契約是否構成「不真正連帶責任」,法院認定,土地與房屋目的不可分割,消費者購買的是「完整的房地」,因此,兩者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。

吳任偉律師引用法院觀點,「土地跟房屋目的本來就不可分割,構成不真正連帶」,此外,法院也認定違約金計算方式(已付價款 × 每日萬分之五利息)合理,不予減免。此案成為預售屋延遲完工訴訟的重要參考判決。

瑕疵擔保 vs. 保固責任: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

至於成屋交屋後的漏水爭議,是房市中最常見的糾紛之一。吳任偉律師將其分為兩大類:

  1.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(法定責任):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必要,消費者可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。這個權利買方也可以「拋棄」,但必須寫清楚。吳任偉律師提醒,瑕疵擔保責任雖然可以拋棄,然而,若契約同時出現矛盾條款(例如既寫瑕疵擔保,又寫拋棄瑕疵擔保),將造成重大爭議,甚至演變成訴訟。
  2. 保固責任(契約責任):保固責任的精神是,只要買方發現瑕疵,賣方就必須修繕,不問原因。吳任偉律師說:「保固責任是什麼?就是藉由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,在通常使用之情形下,建商保證在一定期限內,應就買賣標的物維持相當品質之約款。」「制度目的,就是要使買方取得比「物之瑕疵擔保」更為有利的地位」,因此,建商只要願意修,買方原則上不得任意拒絕、甚至逕行解除契約,保固期間可由法律或契約約定,依預售屋定型化契約,結構性項目保固 15 年,固定建材設備保固 1 年。內政部在 98 年與 111 年兩度函釋,明確指出「結構性漏水」屬 15 年保固範圍。

公寓大廈漏水:專有 vs. 共用界線模糊,爭議更複雜

成屋交屋後,若漏水發生在公寓大廈,責任認定更為複雜,吳任偉指出,依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 10 條規定,專有部分,住戶負責,共用部分,管委會負責,但實務上常見「灰色地帶」,例如伸縮縫,樓板下方管線的約定專用 vs. 約定共用。

吳任偉律師分享一件伸縮縫漏水案例,一棟大樓的伸縮縫,位於樓板下方,需從專有部分進入修繕,該住戶拒絕修繕,也拒絕讓人進入,管委會竟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,把伸縮縫「約定專用」給該戶,導致樓下漏水無法處理,爭議擴大,他說,此案涉及決議撤銷、決議無效,故意侵害他人權利,是公寓大廈漏水爭議的典型案例。

吳任偉指出,從預售屋到成屋,從紅單到漏水,從契約審閱期到結構性保固,房市交易已不再只是買賣,而是高度法律化的專業行為,無論是建商、代銷、仲介或消費者,都必須理解預售屋是債權,不是物權、建造執照是銷售前提、契約審閱期不可忽略、結構性漏水保固 15 年、以及公寓大廈漏水責任需精準判斷,因為,在房市高度複雜的環境下,法律素養已成為每位參與者的必要能力。理解法律,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,也讓市場更健康、更透明。